劳动法律师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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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庭 规 则 (免费法律咨询收集)2002
2009-04-15 14:32

    第一条  为了维护仲裁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参加人、旁听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四条  仲裁人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庭审过程中,仲裁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陈述。
   
第六条  仲裁当事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许可。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作与争议案件无关的陈述;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七条  庭审过程中,仲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均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仲裁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记录。
   
第九条  仲裁庭内,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庭审过程中,禁止使用一切通讯用具,手提电话和传呼机应予关闭。
   
第十条  仲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哄闹、冲击仲裁庭,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仲裁庭有权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强令其退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妨碍仲裁庭工作情节严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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